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,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,將產生稅款滯納金;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,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,不收取滯納金;1元以下的罰款視為零。
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 :
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,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,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,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
第五十二條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,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,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,但不加收滯納金。
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,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;特殊情況下,追逃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。
對偷稅、抗稅、騙稅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稅款、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,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。
《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):
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不足1元的,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。
來源:中國稅務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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